江西财经职业学院校园道路交通及车辆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11-04-08  本站原创保卫处


 

江西财经职业学院校园道路交通及车辆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校园交通秩序,预防校园交通安全事故,给广大师生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校园内车辆驾驶行人及与校园道路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学院制定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校园道路安全管理目标,完善校园道路交通基础设施。
    第四条  各部门要重视交通安全工作,加强对师生员工的交通安全教育,树立交通安全意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
    第五条  学院保卫部门负责校园交通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巡查制度,及时纠正各类交通违章行为。在管理工作中,遵循安全畅通、服务至上的原则。

第二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六条  学院在校园主干道、交通道口、适合停靠车辆路段等,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交通信号灯、交通警示标志、交通标线、交通指挥岗、停车位。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移动、
损毁各类交通标志和设施,种植树木、设置标牌管线,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已设置的交通设施,不得影响正常通行。
  第八条  停车位、单向行驶、禁行限制的规划设立,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要及时调整。
  第九条  道路路面或交通设施受损毁,保卫部门要及时通知有关部门修复。
  第十条  因工程施工需要占用、开挖道路,应当事先通知保卫部门,施工单位应在距离道路作业地点的安全距离设置警示标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恢复通行。

第三章   机动车辆通行管理

第十一条  驾驶员必须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严禁无照驾驶,机动车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检验合格,无证、无照车辆不得进入校园。
  第十二条  学院所属的各单位、部门的机动车辆(住校外的教职工自用车辆),凭车辆行驶证、驾驶证、身份证、工作证等到学院保卫部门办理“江西财经职院车辆通行证” 需经常来学校接送教职工及亲属的机动车辆,凭车辆行驶证、驾驶证、身份证等到学院保卫部门办理“江西财经职院车辆临时通行证”,
 “江西财经职院车辆通行证”、“江西财经职院车辆临时通行证”应放置于车辆显著位置,不得转借其它车辆使用。
    第十三条  进入校园内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应按规定行驶路线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进出校门、特殊路段及学生上下课人流高峰时应减速慢行,严禁逆向行驶,校园内禁鸣喇叭。
  第十四条  保卫部门可以根据学院重大活动和工作需要对部分路段、区域实施交通管制,禁止无关车辆驶入。
  第十五条  发生突发性事件或灾害性事故时,参加处置工作的车辆优先通行,行驶在校园道路上的车辆主动让行。
  第十六条  载客出租车经门岗管理人员批准后方可进入校园,但不得停车候客。
  第十七条  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限载量;长、宽、高要符合安全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第十八条  严禁在校园道路、空地及运动场地进行驾驶学习培训(学校批准的专门驾驶训练场地除外)。

第四章   非机动车辆和行人通行管理

第十九条  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二轮摩托车、三轮车等,应靠校园道路上的右侧行驶,骑车行驶中不得双手离把、攀扶其他车辆,不得并排行驶,横冲急拐,相互追逐。
  第二十条  非机动车载物,长、宽、高要符合安全要求。
  第二十一条  对无牌照、无锁、有撬痕的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二轮摩托车、三轮车等保卫部门有权扣留查验。
  第二十二条  自行车进出校门,应下车推行。
  第二十三条  行人须在人行道(划定的)内行走,没有划定人行道的靠道路右侧行走。横穿道路时,须注意来往车辆,在车辆临近时,不得突然横穿。
  第二十四条 任何人不得在校园道路上占道经营或组织进行体育锻炼等影响交通秩序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学龄前儿童在道路上行走,须有成年人看护。
  第二十六条 学院教职工及亲属需要长期在校园内停放的车辆,凭车辆行驶证、身份证和财务处的缴费收据办理“江西财经职院车辆停放证”。车主应与保卫部门鉴定《江西财经职院校园车辆停放自律书》。

第五章   车辆停放及安全责任

第二十七条  办理了“江西财经职院车辆停放证”的车辆应在规定的停车场和停放位停放。经批准临时进入的车辆应在指定位置和区域停放,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离校。
  第二十八条 “江西财经职院车辆停放证”须放置于车辆显著位置,以备查验,“江西财经职院车辆停放证”须与该车辆相符。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辆驾驶人员违章停放,在受到保卫部门工作人员劝诫之后应立即纠正,将车辆驶入指定区域停放。
  第三十条 学校保卫部门加强校园道路巡查,及时检查各类车辆的停放情况,对乱停乱放车辆可以加锁(车主到保卫处接受教育处理)或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拖走车辆,相关费用由违章停放者承担。
  第三十一条
禁止在各楼栋楼道、消防安全通道及距离校门、路口、消防水栓10内停放各种车辆,确保消防通道的畅通。
  第三十二条 学院内住户的车辆,其车主应到保卫部门办理停车位租用手续。学院向办理了租用手续的车辆发放“江西财经职院车辆停放证”并提供停车位,保障停车位正常使用,保卫部门工作人员发现他人有损害停放的车辆的行为要及时制止。
  第三十三条 车主应对自己的车辆采取防护措施,并办理好车辆损毁、防盗有关的保险手续,车辆停放在校园内发生损毁、被盗等事故学院不负赔偿责任,保卫部门应协助车主向机动车辆保险部门提供相应的情况说明。

第六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三十四条  在校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并撤离现场。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维持现场状况,迅速报告保卫部门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尽量保证不阻碍道路通行。
  第三十五条 校园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和因交通事故的事实、成因、责任认定等需要勘验、检查事故现场的,保卫部门应当认真保护现场,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勘查现场工作规范做好现场勘察工作,现场勘察完毕,迅速组织清理现场,恢复正常通行。
  第三十六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校园道路、供电、通讯、消防等设施损毁的,驾驶人应当及时向保卫部门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警并等待处理,不得擅自驶离现场,并对上述设施损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纠纷,当事双方可协商解决,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章   车辆收费办法

第三十八条 学院对临时进入校园的车辆(“特种车辆”、“经过批准的车辆”除外)收取通行管理费5/次,来学院公务活动的车辆先交费后,离校时凭部门签章的来客来访通知单在门卫处退钱。
  第三十九条 校园内停车场(位)主要对校内教职员工开放,车主应按要求办理“江西财经职院车辆停放证”,并根据车辆大小按年度交纳车位费300/年、500/年或700/年不等。
  第四十条  办理了“江西财经职院车辆通行证”、“江西财经职院车辆临时通行证”或“江西财经职院车辆停放证”的车辆进入校园不另行收取通行管理费。电动自行车、残疾人专用车、二轮摩托车、三轮车不收费。
  第四十一条  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取费用上交学院财务处。
    第四十二条  新生报到期间实行特殊车辆管理措施,但所有进出车辆要服从指挥和管理。

第四十三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特种车辆”和“经批准的车辆”外,未缴通行管理费或未办理“江西财经职院车辆通行证”或“江西财经职院车辆停放证”的车辆不得进入校园通行或停放。

第八章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车辆”特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的各类电动自行车、残疾人专用车、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小汽车、大、小型客车、施工工程车、货车及本办法所指的“特种车辆”等。
  (二)“特种车辆”是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垃圾清运车、邮政车、运钞车、军车、警车、殡仪车等。
  (三)“经过批准的车辆”是指经保卫处认定的上级领导机关、各相关部门和校内单位的公务用车、大型活动、会议车辆及特殊情况下的出租车辆等。
  (四)“校园”是指江西财经职业学院的教学活动区、学生生活区和教职工生活区。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规定日期施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00八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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