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13卷烟打假举报电话和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常识

日期:2017-03-20  本站原创保卫处


 

 

1.江西省“12313” 烟草专卖品市场监管举报电话使用须知

“12313”烟草专卖品市场监管举报电话是烟草系统为社会公众提供烟草专卖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咨询服务、举报、投诉的平台。“12313”工作宗旨是维护国家利益、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国家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12313”工作原则为“简捷、顺畅、高效、便民、保密”。

受理范围:社会公众对涉嫌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对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及改进工作的建议;为公众提供烟草专卖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和业务咨询服务。

受理条件:在管辖的行政区域内;有明确的被举报方;有具体的举报请求和理由;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材料;属于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范围的。

符合受理范围和受理条件的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均应受理。举报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或者不愿公开举报行为的,将予以尊重和保密。“12313”举报中心实行24小时接听受理制。

2、如果想开店售卖卷烟,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所以想经营卷烟的单位或个人,需要到当地烟草专卖局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3、卷烟经营户是否可以从烟草公司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进货?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也就是说,卷烟经营户只能从当地的烟草公司进货,从烟草公司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处进货属于违法行为,会受到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查处。根据《江西省烟草专卖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烟草零售单位或者个人未在发证机关指定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按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非法购进的烟草制品。

4.无证经营卷烟是否违法?其法律后果是什么?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根据此规定无证经营烟草专卖品的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

大学生为挣零花钱实习期间无证贩卖香烟

1993年出生的孙某,系盐城某高校大三学生,案发前处于实习期间。头脑活络的孙某想利用实习期间挣点零花钱。有一次,孙某在驾驶父亲的轿车参加当地某品牌车的车友会活动时,听说车友李某贩卖香烟有利可图,就多次联系要求跟李某一起发财。起初,李某对孙某不太信任,后经不住其多次磨叽,遂答应合伙。两人约定各出资4万元,孙某以从父母处借来的现金出资,李某的出资包括库存的9000多元香烟和部分现金。

2014年4月26至5月14期间,李某、孙某在无烟草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不同种香烟的地区价格差,在江苏、山东两省相临近多个市县贩卖各种香烟牟利。贩卖均由李某负责商谈价格收购、销售,孙某负责开车运输、记流

水账。

2014年5月15,李某和孙某在灌南县境内收购香烟时,被灌南县烟草执法人员当场查获,被当场扣押车上收购的香烟260条、非法经营的账本和部分违法资金。经查,李某与孙某两人20多天非法经营金额达20万余元,非法经营的

利润尚未来得及结算、分成。

灌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孙某违反国家烟草专营、专卖管理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烟草制品金额达20余万元,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李某系主犯,孙某系从犯。鉴于孙某是从犯,能够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考虑到孙某是在校大学生,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同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

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依法对其宣告缓刑。

最终,法院以孙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

金人民币20000元。其同伙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5.利用微信、QQ等自媒体开展卷烟经营活动是不是违法行为?其法律后果是什么?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除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根据此规定利用微信、QQ等自媒体开展卷烟经营活动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

宣城一90后大学生朋友圈发现商机低价卖假烟被判刑

1993年出生的徐某是河南一所大学的大学生,2014年8月份,他在刷朋友圈的时候,看到了朋友圈里有人发了不少“白盒”的各种品牌香烟,上面还标注了不同的价格。徐某发现这些香烟标注的价格比市面上销售的价格要便宜得多。“像白盒的中华只要100多块钱一条,利群和芙蓉王的价格也非常便宜。和实体店销售的价格相比要便宜了不少。”徐某咨询后,觉得从网上把这些烟买回来再转手卖出去肯定能赚钱,于是他和微信好友取得了联系,从这名男子处固定购入这些白盒烟和一些别的假烟。

据了解,徐某将这些烟拿到手后,拍成照片,每条烟加五块、十块钱,发在自己的朋友圈里进行销售,渐渐地有一些好友从徐某处购入假烟,一般都是先转账到徐某的银行账号后,徐某通过快递进行发货。经宣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近日以非法经营分别判处三名年轻人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至二万元不等。

女大学生微信卖烟:非法经营

江芳是青岛某高校在校大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她一直想从网上找一个赚钱的路子,以缓解家里的经济压力。

2014年,江芳在浏览网页时看到有人说做香烟代购挣钱,便从一个叫“外烟吧”的网站上加入了一个专门倒卖香烟的QQ群,并与群内的夏飞取得联系,在未获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做起了夏飞的分代理。

她先是从群里其他好友处将香烟照片复制下来,保存到自己的QQ空间和微信朋友圈里共享,并将周围的朋友、同学发展成为自己的分代理,通过从夏飞等人处购买卷烟再加价转卖给自己的分代理或朋友圈好友的方式从中赚取差价,所有交易均通过支付宝进行结算,交易金额达10万余元。

殊不知,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私自通过微信朋友圈销售卷烟的行为,已违反了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

江芳等人在网上无证销售卷烟,数额巨大,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江芳对通过朋友圈售卖卷烟的行为供认不讳。

检察官说法:在校大学生通过创业来缓解家庭的经济压力,通过朋友圈售卖商品本无不妥,但不是所有商品都能随意销售。我国法律规定,烟草、食盐等专营、专卖物品,需获取专项许可后才能流通交易。如果没有获取许可,通过网络平台进行销售,达到一定数额就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

 


江西财经职业学院  保卫处  地址:江西省九江市青年路96号 邮编:332000